以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为由将其辞退,是一种很常见的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而遭解除的理由,员工因为这种过错遭辞退,单位是无需支付补偿的。 不过,要想合理合法地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,必须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,否则,很容易造成辞退程序上的瑕疵,甚至变成违法解除。

首先,单位对于“旷工”的认定一定要清晰 必须符合员工主观故意不上班才能算旷工,比如不请假就直接不上班,请假未批准就擅自休息,伪造变造病假条等。 如果员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上班,也没有通知公司,就不能轻易的认定为旷工,比如丧失人身自由,受到伤害无法请假,被行/刑拘等。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: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旷工天数或旷工认定标准要合情合理,比如因为堵车迟到半小时就认定为全天旷工,旷工半天就属于严重违纪,擅自离岗一小时视为全天旷工等条款,明显缺乏合理性。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性: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“民主制定程序”和“送达员工”两个要点,所谓“民主制定程序”一般都要经过制定草案、收集意见、集体讨论、发布定稿等程序;“送达员工”一般有员工书面签字、电子送达、入职培训等方式。

其他注意事项 单位必须确实掌握员工旷工事实的证据,不能随意捏造。 在辞退员工时,在解除通知上需要明确辞退理由,比如旷工XX天,违反规章制度的XX条。